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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擬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貿區暫時調整實施三部法律有關規定

本報北京 4 月 26 日訊 記者朱寧寧 《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受國務院委托,司法部黨組書記、副部長袁曙宏作草案說明。

" 支持海南全島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穩步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 據袁曙宏介紹,相關文件賦予海南一系列試點政策,並提出各項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經全國人大或國務院統一授權後實施。

草案規定,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種子法、海商法的有關規定。具體如下:

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對海南自貿試驗區內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征收事項,由國務院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政策,確保海南自貿試驗區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建設用地在現有基礎上不增加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完善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暫時調整實施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在海南自貿試驗區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在嚴格實施引進種質資源的隔離與監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強風險評估和檢疫監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完善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暫時調整實施海商法第四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將海南自貿試驗區港口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遊業務的郵輪企業(經營主體)及郵輪的市場準入許可、僅涉及海南自貿試驗區港口的外籍郵輪多點掛靠航線許可權限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基於海南海域情況及海南國際郵輪發展狀況,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允許中資郵輪運輸經營主體在海南三亞、海口郵輪港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遊業務。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相關部門及三亞、海口市人民政府依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試點經營主體和郵輪運營的監管。

鑒於海南承擔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使命,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期限應當與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立法進程相銜接,草案明確,上述調整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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