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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侮辱國旗案被告獲刑 20 日,律政司:理清侮辱國旗罪判刑原則

【環球網報道】香港一名 21 歲男子去年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因侮辱國旗罪,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申請刑期復核後,高等法院 4 月 24 日改判被告監禁 20 日。香港 " 無線新聞 " 等港媒 25 日報道稱,律政司歡迎上訴庭的裁決。

報道稱,香港律政司歡迎高等法院上訴庭重申終審法院對侮辱國旗罪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的權威意見,即罪行條文,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征國傢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並理清侮辱國旗罪的判刑原則及需考慮的因素。

報道稱,上訴庭雖然申明無須就侮辱國旗罪定下量刑指引,但強調法庭量刑時,必須審視被告的行為對國旗的侮辱程度。

港媒報道稱,去年 9 月 22 日,被告涉嫌損毀國旗及將旗丟進水池和城門河,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及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及未能反映刑責,向高等法院提出覆核刑期申請上訴,要求判被告監禁式刑罰。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 24 日頒書面判詞,稱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傢尊嚴,改判被告監禁 20 天。

判詞稱,《國旗法》本地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征國傢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就侮辱國旗罪作量刑時,需要考慮相關條文的立法目的及控訴要旨,而終院於 1999 年在一宗案例中已表明,控罪在全面保護國旗免受侮辱,量刑也需包括考慮具阻嚇性刑罰。

上訴庭強調,即時監禁被告是唯一判刑選擇,原審法官在判刑時犯瞭原則性錯誤,沒有充分掌握相關案情及各種加刑因素。上訴庭最終以監禁 120 天作量刑起點,並認為量刑基準不應少於 4 個月,但考慮到羅認罪、已完成 64 小時的社會服務、刑期復核一向對刑期的再行減免,最終判其監禁 2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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