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灑水車灑水結冰摔傷人,城管一審被判賠償 11 萬多 !

年近六十的吳建華(化名)是肥東縣人。去年 12 月的一個清晨,室外溫度很低,他騎車經過肥東縣長江東路一橋上時,因為橋面結冰滑倒摔傷,落下瞭傷殘。事發後,他發現橋面結冰事出有因,並非全是因為天氣,與灑水車灑水有關系。為瞭討一個說法,他將肥東縣城管局起訴至法院。近日,一審有瞭結果。

傷者:灑水後路面結冰致摔傷

吳建華訴稱,2017 年 12 月 6 日 6 時 20 分許,他騎著二輪電動車沿肥東縣長江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包公橋上時,因橋面結冰,他摔倒致傷,傷勢較重,後來被送往醫院救治。" 橋面被肥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灑水車灑水後結冰,才導致我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側翻。" 吳建華說道。

網友拍自:肥東生活傢廣場

經過醫院診斷,吳建華多處骨折,經司法鑒定,他因交通事故致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脛骨中上段骨折,右膝關節功能喪失 50% 以上,被評定為九級傷殘。

因賠償問題,吳建華與肥東縣城管局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此,他起訴至法院,要求城管局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23 萬餘。

城管局:職責所在,不應擔責

審理期間,吳建華向法庭提供瞭肥東縣氣象局出具的證明,證明肥東縣店埠鎮 2017 年 12 月 6 日當天最低氣溫為零下 1.2 ℃(出現時間為 5:34),日平均氣溫為 4 ℃。

肥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辯稱,其局使用灑水車在路面上灑水是履行職責的行為,是防止空氣污染,保持城市道路清潔的職責所在,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利民的行為。" 對方起訴我局沒有法律依據,我局沒有加害對方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過錯。"

城管局認為,不應該對吳建華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擔同等責任 傷者獲賠 11.4 萬

肥東縣法院審理認為,本起交通事故已經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查明,吳建華在駕駛電動車在行駛到結冰路段時沒有註意減速慢行,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而吳建華經過的路段結冰是因為肥東縣城管局為防止空氣污染,保持城市道路清潔而在路面上灑水造成的,城管局在路面上灑水,防止空氣污染本無可非議,但當天氣溫在零攝氏度以下,灑水時應當考慮到路面結冰會給車輛行駛及行人造成不安全因素,因此,肥東縣城管局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對此,肥東法院認定,吳建華和肥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本起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近日,肥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肥東縣城管局賠償吳建華 11.4 萬餘元。

雖然我們也知道城管是好心,為瞭減少大氣污染,和霧霾等工作,但也想呼籲,希望下雨天,冬季時期上凍時間可以減少灑水的次數,減少給民眾帶來的潛在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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